对此,应当说,在理论上要对一种行政行为正确,或者说是否侵权作出恰当评价,按现代社会所公认的评判标准,显然不是仅凭行政行为的结果就能判断的。而一个令人信服的评判,只有从法理,以及相关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自身职责、乃至是否遵循了相应程序等加以考察之后才能作出最终评判。那么就此而观,上海动用公积金建设廉租房,是否真的是无可厚非?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首先,众所周知的是,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部分,乃是源于众多职工所缴公积金及其衍生利益,所以在财产性质上,其毫无疑问应当属于众多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所有,而相关部门只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在这个前提下,如果以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角度讲,所有权人当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是财产所有权人的核心权利,除财产所有权人及得所有权人同意外,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均不得行使,否则就应属于侵权行为,并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此对照,显然不难看出的是,既然现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中有明文条款规定,公积金属于职工所有。所以在没有经过相应权利人授权或同意的程序条件下,上海有关部门动用公积金收储廉租房行为,不符合只有财产所有人才能(或授权)行使财产“处分”的权利行为,和非权利人未经必备程序的处分行为,招来社会相关人士的合法性质疑,可以说是必然的。
还有以社会责任分工观点看,同样众所周知的是,廉租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服务,其无论从性质还是从政府责任讲,如此的社会公共保障产品都理应由政府用公共财政承担来提供。当将具有私权性质的住房公积金被管理部门用作公共用途时,实际上是不是等于让众多的公积金缴纳者个人承担了本该由政府承担及履行的责任?而这,又是不是属于一种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结论,应该也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笔者认为,不论从财产所有权性质还是从社会责任分工角度,上海有关部门动用公积金建设与收储廉租房的行为,在性质上并非真的是无可厚非,而是应该受到大大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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